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登记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西路49号集成大厦五楼,实际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27号3栋13楼,组织机构代码:G5227845-7。
负责人:张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0号3号楼负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44881596。
法定代表人:陈雪果。
本院在执行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与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律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9)川0504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68356.8元,经强制执行到位0元。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生权
审判员  陈红利
审判员  薛 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