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与***、**、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2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女性,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男性,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8日的(2018)川0502民初4448号判决,于2019年2月18日,以(2019)川0502执2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房产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24****[写明被查封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3217342.9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房产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24****(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心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王炼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