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

王和国、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异7号

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王和国,男,汉族,1957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楼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44881596。

法定代表人:陈雪果。

被申请人:陈雪果,女,汉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法执行王和国与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和国提出书面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和国请求追加陈雪果、***为(2019)川0504执364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王和国与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案外人申请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而终结执行。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9)川050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破产。因此,依法追加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雪果和原法人代表***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王和国申请执行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2019)川0504执364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过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7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9)川050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9)川0502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另查明,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8日。2017年9月19日,股东***将其持有540万股权转让给陈雪果。2019年1月18日案外人程芳将60万股权转让给陈雪果,自2019年1月18日起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为陈雪果一人持股600万元,并由陈雪果担任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实,有(2019)川0504执364号执行裁定书、(2019)川050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9)川0502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9)川0502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9)川0502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已经破产清算,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终结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王和国申请追加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的股东陈雪果和及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综上,王和国申请追加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的股东陈雪果和及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和国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罗 洪

审判员 熊 涛

审判员 熊 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