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0号3号楼负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4488159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泸州市阳光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川0504民初403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28000元,经强制执行到位0元。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生权
审判员 陈红利
审判员 薛 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