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天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三维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2执1164号
申请执行人:***天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维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执行***天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三维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定的应支付案款1811578.9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天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三维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 那 提 别 克 阿 美
审判员 毛 肯哈布德力
审判员 ******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轩 玉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