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8号

原告上海航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康桥工业区秀南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庄伟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旭东,上海市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毅,男,住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人民路52号。
被告上海康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川公路4500号。
法定代表人陆企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华,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航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达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航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芮文彪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代理审判员 王辰阳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