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469号
原告: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洪耀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大通镇工业区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花。
原告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 燕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尤加
书 记 员  黄尤加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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