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918号
原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大通镇工业区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会,天长市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明,天长市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洪耀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2022年11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戚雨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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