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233号 原告: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路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大通镇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长市桐城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长市桐城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涉案双方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天长市XX镇,应由天长市人民法院管辖。尽管双方约定合同争议事项提交原告住所地法院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条款的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钢结构定制安装合同(适用于建筑材料采购定制及施工安装)》虽约定双方争议由甲方即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院经审查,该合同项下所定制安装的系钢结构厂房、门、窗及其构件及辅料,工程地点位于安徽省天长市XX镇。该合同的附件报价清单对建筑面积、工程造价进行了明确;钢结构工程清单计价表载明项目名称包括钢梁、钢柱、屋面墙面檩条、落水、天沟、屋面板系统、墙面外墙板系统、脊瓦、大门、门联窗、雨棚等的制作安装。同时,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后双方签署《钢结构厂房补充协议》,对钢柱及结构校准、厂房屋面板铺装、墙面板铺装等进行了约定,并明确剩余钢结构厂房工程款在案外人思利康医用材料(天长)有限公司拿到房产证后十周支付等内容。从双方合同内容看,原告主张的涉案纠纷实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应适用法律对于专属管辖的相应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涉案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地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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