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富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5046号 申请人:无锡富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马古桥工业园28号205-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无锡富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富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无锡富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坚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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