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80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的(2023)沪0115民初78050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2,287元的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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