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8050号 申请人: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2,2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2,2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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