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8050号之二
原告: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731元,合计1,756元,由原告上海**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