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

潘小萍、郑勇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308号
潘小萍、郑勇、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潘小萍与被申请人郑勇、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冻结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农业银行)存款252113.72元,实际冻结252113.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8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32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