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楚宁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2003号
广西楚宁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楚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69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解除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农行)存款330571.77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69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