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财保175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编号:,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蔡锋,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编号:国家:中国,地址:
法定代表人:阮美琴,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本院于2021年9月发出(2021)沪0114财保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价值人民币5,876,997.50元,期限为一年。2022年8月,申请人以保全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之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价值人民币5,876,997.50元(开户行、账号、股份公司名称、股权比例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居勇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居晓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