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

信阳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4993号
原告:信阳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街道八一路金源大厦4楼4021室。
法定代表人:王龙,系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磊,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祥,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路129弄7号J5688室。
法定代表人:阮美琴,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信阳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信阳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信阳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然
书记员  杨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