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吴民二初字第56-2号
原告禾海(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用直镇东升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禾海(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禾海(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46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人民币5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