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焉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6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焉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焉耆县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玉伟,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焉耆县迎宾路北岸新都新泰大酒店6层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浩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符磊,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焉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三人符磊认缴出资额为9,526.544100万元,实缴出资额2,026.544100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其在未出资额7,500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符磊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哈 希 巴 托
审判员 马  晓  明
审判员 热迪力·艾买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百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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