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6财保42号 申请人:***,男,1964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3)新2826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取得的焉耆县***粮油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733,674.4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为26528003049900230000126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3)新2826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取得的焉耆县***粮油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733,674.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188.3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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