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执1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20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执行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县迎宾北路北岸新都新泰大酒店6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库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92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拒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查询,但反馈无存款,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等查询,反馈为无以上财产登记信息。到辖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但无登记信息。委托焉耆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反馈为无登记信息。本院在另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开办的分公司,依法将分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使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查询,但反馈无存款,将被执行人分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分公司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保险等查询,反馈为无以上财产登记信息。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其他的财产均反馈无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焉耆县苏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本院根据本案执行情况,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江 审判员  张 舜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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