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0民初2530号
原告上海东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格瑞澜亭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东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上海东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上海东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 艺 萍
法官助理 季 宇
书 记 员 王好义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