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3742号之一
原告:河北华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峰汇华庭1单元2204室。
法定代表人:潘国清,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汾河道69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梦思,女,1997年5月30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了(2021)冀0102民初37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石家庄市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石家庄市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3769.1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