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3742号
原告:河北华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峰汇华庭1单元。
法定代表人:潘国清,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汾河道69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英。
被告:***,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华帅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石家庄市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853769.19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石家庄市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3769.1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