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无线电台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民终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永兴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3264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无线电台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584357-4。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光,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无线电台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6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6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天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7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马勇
审判员***
审判员张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