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1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88号远通大厦1613室。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岳洪玲,女,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鲁润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中段。
本院执行的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岳洪玲、***、淄博市鲁润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位于张店区××路××号××号楼××单元××层东户的房产已拍卖,余款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303执15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玉新
审判员 崔兴峰
审判员 李永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