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鲁润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217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04月1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06月0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04月2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鲁润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四路中段。
被执行人:淄博市鲁润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文昌湖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区商家镇冶西村47号。
被执行人:山东鸿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1号中关村科技城3层C3-78号。
被执行人:山东鸿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文昌湖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文昌湖区商家镇东太村94号。
被执行人:胡冰,男,1968年10月0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岳洪玲,女,1971年10月0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存款565061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玉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