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鲁润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淄博市某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450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3号。
依据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劳人仲案字(2020)第93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49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