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鲁润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3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88号远通大厦1613室。
法定代表人:刘娟,董事长。
原审被告:岳洪玲,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审被告:李志强,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审被告:淄博市鲁润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齐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岳洪玲、李志强、淄博市鲁润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郭 鹏
审判员 翟雪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