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10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771756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9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及退还款项等共计1805602.63元;二、被告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1805602.6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支付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650.00元,原告***负担580.00元,被告**、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负担1107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款项1805602.63.00元,经济损失10931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11日、9月24日、10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已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已对被执行人制作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向申请执行人已发出终本通知,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不要求进行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应支付款项1805602.63元,剩余款项1805602.63元及经济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支付,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1070.00元,执行费21881.00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伟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