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3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河北村村委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本案审理阶段依据(2020)鲁0302财保885号、(2020)鲁0302执保17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2民初52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博山分公司银行存款7681239.00元或价值相等的有价证劵。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