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鲁润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某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3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河北村村委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本案审理阶段依据(2020)鲁0302财保885号、(2020)鲁0302执保17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2民初52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淄博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博山分公司银行存款7681239.00元或价值相等的有价证劵。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