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605执2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19)吉0605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904739.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847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是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三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四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田泽众审判员张忠刚
书记员 邱      晓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