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民辖终568号
上诉人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4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其次,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裁定书的形式予以明确,“本院认为……请求给付工程‘分包劳务费、违约金’等,该争议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上,本案应根据专属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三河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现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请求给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故该合同性质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应由施工行为地专属管辖。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由发包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条款,但该约定因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原审法院裁定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4666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俊山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薛月琴
书记员 何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