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4666号
原告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72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72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四平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