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8601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组织机构代码:153151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8601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中潮
审判员 彭国超
审判员 魏 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铃铃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