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王自明、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民初181号之四
变更保全担保物申请人(担保人):贾代柱,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舒雅小区3排303室。
申请人:王自明,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程建,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153151010J。
法定代表人:程建,董事长。
原告王自明与被告程建、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9)皖1523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由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的、由被申请人程建、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为实际施工人的宿州市萧县S301桃山至黄口段改造工程(K14+162.026-K23+661.447)NO、(05、06)标段在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00万元;查封担保人贾代铸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楼街中大商城9﹟1层梅南6号商铺(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位于舒城县阙店乡牛角冲舒城凤凰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别墅A5幢1至2层102室房屋(房地权证皖舒字第××)。担保人贾代铸于2020年9月21日以提供担保的“位于舒城县阙店乡牛角冲舒城凤凰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别墅A5幢1至2层102室房屋(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已被政府拆迁,不能再作为担保物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担保物的申请,现以其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春秋农贸市场132号商铺(房地权皖舒字第0002177号)、鼓楼街中大商城10幢1层20号商铺(房地权皖舒第00047838号),登记在其妻惠国华名下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银河苑小区3号楼门面14号(房地权皖舒第00015374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作为担保物的房屋被拆迁,担保人需提供新的担保,故申请人贾代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担保人贾代铸位于舒城县阙店乡牛角冲舒城凤凰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别墅A5幢1至2层102室房屋(房地权证皖舒字第××)的查封;
二、查封担保人贾代铸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春秋农贸市场132号商铺(房地权皖舒字第0002177号)、鼓楼街中大商城10幢1层20号商铺(房地权皖舒第00047838号);
三、查封惠国华名下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银河苑小区3号楼门面14号(房地权皖舒第00015374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汤 杰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余友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璐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