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2执31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名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程建,男,***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组织机构代码15315101-0。
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建、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2018年11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3、经查询,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于2018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万斌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