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7民初36号
原告:垣曲县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垣曲县舜王大街鸿泰购物广场院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红,男,系原告公司股东。
被告:侯马市华翔建安有限公司,地址:侯马市晋都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恩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临,男,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搭理人:李廷,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垣曲县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马市华翔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垣曲县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垣曲县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50元,由原告垣曲县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自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