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华翔建安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侯马市华翔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7民初46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正凯,垣曲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马市华翔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晋都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恩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原告***与被告侯马市华翔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自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