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81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满洲里达赉湖热电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正见,总经理。
被执行人:鄢如平,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鄢如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8)内0781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鄢如平支借款322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鄢如平负担。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块、车辆两台,均被我院查封,但均系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现已按照破产管理的要求对上述财产解除查封;被执行人鄢如平名下有车辆13台,均已被我院查封,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额为329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发生为准)。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鄢如平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查找到被执行人鄢如平,均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俊涛
审判员  金 航
审判员  梁建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超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