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民初5529号
原告:***,男,生于1991年8月7日,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告:酒泉市肃州区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果园开发区。
负责人:李建。
被告: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青春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酒泉市肃州区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毛 珺
人民陪审员 于爱华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