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光宇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光宇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3243号
原告: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环外拓展区高新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光宇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天湖路170号4040室。
法定代表人:张云鹏,经理。
原告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光宇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立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