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2民初681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原告:***,女,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原告:**,男,汉族,1992年7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原告:***,男,汉族,1989年5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公民身
份号码530324198905131978。
原告:***,女,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以上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林,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新格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青年路延长线北段53-61号滨江大厦8幢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388423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毘明市西山区。
原告**、***、***、**、***、***与被告昆明新格玛电梯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诉申请,因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廖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