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保3260号
申请人**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山办事处腾达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196279T。
法定代表人贾鑫淼,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济*****综合客运枢纽项目部。住所地**市西董办事处涌泉加油站路口北300米路西原天地缘酒业公司办公楼。
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30833U。
法定代表人余承宏,经理。
申请人**筑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济*****综合客运枢纽项目部、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济*****综合客运枢纽项目部、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152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筑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济*****综合客运枢纽项目部、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筑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然
书记员 林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