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筑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196279T。住所地**市黄山办事处腾达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贾鑫淼。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女性,1977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筑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1)鲁1681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筑路有限公司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并到庭申报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查到其名下有动产、不动产登记和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履行案款20523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2021)鲁1681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翔鸿
审判员 卢 喜
审判员 成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