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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81民初1246号 原告:***,男,194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原告:***,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原告:***,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告:***,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告:邹平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腾达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贷代码:9137162616719627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二十一路668号耀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7320529Y。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邹平筑路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筑路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