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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81民初3126号
原告:***,男,199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邹平筑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腾达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19627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二十一路668号耀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7320529Y。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邹平筑路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573301.08元,并于2021年7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筑路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筑路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邹平筑路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