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恢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饶县。

被执行人:孟丽宁,女性,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开发区团结路以东、5号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1856022R,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营乾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81345982,法定代表人:李新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路宜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D0TF25J,法定代表人:李广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东营乾港工贸有限公司、东营路宜生新材料有限公司、***、孟丽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23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东亮

审判员  李学海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军

书记员张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