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400号
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3号胜中大厦。
负责人:吕义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义,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1856022R。
法定代表人:夏文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52206875W。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西大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68902663。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夏文强,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开发区。
被申请人:孟丽宁,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开发区。
被申请人:李红光,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申请人:朱会芳,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李红光、朱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李红光、朱会芳名下的银行存款46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通化工有限公司、夏文强、孟丽宁、李红光、朱会芳名下银行存款46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中支行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