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23民初1429号
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339号恒丰大厦B座办公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2210991R。
负责人:刘昊,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光,男,现住广饶县,该支行员工。
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团结路以东、5号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1856022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84828529E。
法定代表人:牛爱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诉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光、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到庭参加诉讼,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9285528.0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8日),及自2022年4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息;2.依法判令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复息966942.5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8日),及自2022年4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息;3.依法判令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复息632469.0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8日),及自2022年4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息;4.依法判令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签订编号为812182017041400001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向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捌佰万元整(¥8000000.00),年利率为7.5%,逾期罚息、复息利率上浮50%,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据为准)。同日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同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未能依照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编号为812182018032800001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向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捌佰万元整(¥8000000.00),贷款用途为用于归还东营银行合同流水号8121820170414000014项下800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6.6%,逾期罚息、复息利率上浮50%,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据为准)。同日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同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未能依照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3、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编号为812182019052400001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向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捌佰万元整(¥8000000.00),贷款用途为用于归还东营银行合同流水号8121820180328000011项下贷款,年利率为4.35%,逾期罚息、复息利率上浮50%,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实际放款金额、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据为准)。同日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同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未能依照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辩称,1.已经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达成和解,双方一直在履行,2022年以来,因疫情原因未能履行;2.希望疫情结束以后,能继续按照双方的和解协议执行。
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一、借款事实:
1、合同名称:8121820170414000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812182018032800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812182019052400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各1份。
2、借贷双方:贷款人系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借款人系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3、借款金额:合同金额均为8000000元。
4、签订时间:2017年4月14日、2018年3月28日、2019年5月24日。
5、借款期限: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4日。
6、借款种类及用途:用于偿还东营银行合同号为8121820160413000015项下80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东营银行合同号为8121820170414000014项下80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东营银行合同号为8121820180328000011项下800万元贷款。
7、借款利率:借期内年利率分别为7.5%、6.6%、4.35%。逾期罚息利率在本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分别为11.25%、9.9%、6.525%。
8、计息及还款方式: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9、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0、放款情况:2017年4月14日,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广饶支行向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发放贷款8000000元。2018年3月28日,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广饶支行向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发放贷款8000000元。2019年6月18日,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广饶支行向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950000元。
11、还款情况:8121820170414000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8000000元借款,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分别于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30日、2017年9月20日、2017年9月29日、2018年3月28日支付借款利息0.17元、75000元、30000元、8333.16元、77276.61元,共支付利息190609.94元。812182018032800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8000000元借款,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7950000元,共偿还本金8000000元。812182019052400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7950000元借款,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29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偿还本金80000元。
12、欠付本金及利息情况:截至2022年4月8日,8121820170414000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8000000元借款欠付借款利息389390.06元、复利243079.01元;812182018032800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8000000元借款欠付借款利息716466.67元、复利250475.92元;81218201905240000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7950000元借款欠借款本金7870000元、利息1311563.06元、复利103965.02元。
二、保证事实:
1、合同名称:《保证合同》3份。
2、保证人名称(姓名):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签订时间:2017年4月14日、2018年3月28日、2019年5月24日。
4、主债权金额:3份《保证合同》的主债权本金数额分别为8000000元、8000000元、7950000元。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均知悉所担保的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权的全部费用。
6、保证期间:前两份《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份《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事实,有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承诺函、《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担保人承诺函、借款凭证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与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依约发放贷款,而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对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要求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要求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借款本金7870000元、截至2022年4月8日的利息(含复利)1415528.09元,以及2022年4月9日之后的利息(自2022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
二、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借款利息(含复利)966942.58元;
三、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借款利息(含复利)632469.09元;
四、被告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10元,减半收取43555元,由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山东斯泰普力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负担的上述费用43555元向广饶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吴小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晓涵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